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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(修订)

时间:2017-06-21 10:51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,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,规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学院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,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  聘任原则及条件
第三条  聘任原则:
1、德才兼备原则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,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、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、教书育人的表现,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。
2、按岗聘任原则。坚持科学设岗,按岗聘任。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须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,方可聘任。
3、奖优罚劣原则。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向特殊人才或有突出贡献者倾斜,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。
第四条  聘任条件:
1、基本条件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。热爱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遵守学院规章制度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作风正派,为人师表,身心健康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。
2、业务条件。积极开展教研、科研及专业实践活动,不断提高学术和专业水平,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工作能力。
第五条  当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,前两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予缓聘。
1、评教在后10%者;
2、受二级责任事故处理者;
3、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;
第六条 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实行高职低聘。
1、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;
2、受二级及以上责任事故处理者;
3、上年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;
4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,或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者。
第七条  因学院发展需要,对引进的特殊人才,或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实行低职高聘。  
(一)已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符合下列条件第1、2条且符合第3至第6条之一者,可高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
1、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,其中至少3篇(外语、音乐、美术专业至少2篇)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。
2、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(限前5名);或主持完成省级教研项目。
3、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(限前5名);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(二等奖限前3名)。
4、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限前3名);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限前2名)。
5、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。
6、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,或省部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;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2项(均为第一指导教师)。
(二)已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,符合下列条件第1条且符合第2至第6条之一者,可高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
1、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,其中至少2篇(外语、音乐、美术专业至少1篇)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。
2、主持完成院级教改项目;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(限前3名)。
3、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(限前3名);或作为负责人获院级教学成果奖。
4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限前5名)。
5、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。
6、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(在指导教师中排前5名)、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(在指导教师中排前2名)或厅局级一等奖(第一指导教师);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。
(三)未定职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第1条且符合条件第2至第5条之一者,可高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:
1、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,或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收录。
2、获厅局级以上教学成果奖;或院级教学成果奖。
3、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。
4、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奖励(排名限前2名);
5、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。
(四)学院引进的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条件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。
第三章  聘任程序
第八条  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,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:
1、个人申请。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。
2、单位考核。单位(部门)对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进行考核,提出是否同意聘任的意见。
3、院职改办复核。院职改办对各单位同意聘任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。
4、党政联席会审批。党政联席会对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人员予以聘任,聘任时间从党政联席会批准日期起计算。
第九条  高职低聘人员由所在单位(部门)和人力资源部认定基本情况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。
第四章  有关规定
第十条  学院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未经学院批准,在院外取得高等学校教师或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,学院不予聘任。
第十一条  凡到学院工作之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,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,经院职改办对其任职资格复核确认,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聘任申请。
第十二条  确定为缓聘者缓聘期一年,连续两年缓聘者不再聘任;高职低聘采用一年一聘制,低职高聘采用两年一聘制。
第五章  附  则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由学院授权院职改办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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